有一定地位的人死后朝廷给予谥号的规则,始于周朝,相传有周公谥法、春秋谥法等。秦朝废,汉朝复用,历代因袭。《史记·秦始皇本纪》 : “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
武官名。辽置, 见“行军都统所”。
宫廷给使名。辽置,属本班局。见“著帐局”。
即“噶布什贤噶喇依昂邦”。
清朝地方官员对巡抚之尊称。
参见“十明将军”。
清代铨选的方式之一。由吏部铨选,称为内选。
官名。明成祖永乐初年于北京置。后除“行在”字。详见“行在五军都督府”条。
官名。清朝二等出使大臣之属官。初制正四品,后改从四品。佐出使大臣办理交涉事务。参见“参赞”。
宋朝阁名徽宗建中靖国元年(1101),由显谟阁改称,仍置学士、直学士、待制等职。不久,即复旧名。参见“显谟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