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辽仿宋总管府之制置诸军兵马都总管府,属南面军官。设官有某兵马都总管、某兵马副总管、同知某兵马事,某兵马判官。
官名。三国魏置,《三国志·刘放传》:“正始元年 (240) ,更加 (刘) 放左光禄大夫,(孙)资右光禄大夫,金印紫绶,仪同三司。”作为在朝显职的加官,以示优崇,或授予年老有病者为致仕之官, 亦常用为
辽国亲王大臣私属军队。《辽史·兵卫志中》:“辽亲王大臣,体国如家。征伐之际,往往置私甲以从王事。大者千余骑,小者数百人,著籍皇府。国有戎政,量借三五千骑,常留余兵为部族根本。”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于乌里雅苏台、科布多、唐努乌梁海、恰克图各地均设置审判处,相当于地方审判厅。其审判管辖区域与各该地区参赞或民政员管辖的区域相同。其职掌为地方案件第一审及初级案件第二审。各地审判处设
官名。清末军咨府等中央机构中设。为各股之长官,六、七品不等,分管各股事。如果咨府所属测地局下设三角、地形、制图三股,各设股长一员,由军咨府第四厅各科科长兼充。官名。为股的主官。见“股”。
见“祐国营缮都司”。
官署名。简称江西司。①明清户部所属诸司之一。掌理江西省钱粮收支数目。明洪武二十九年 (1396),改江西部置。设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分置民科、度支科、金科、仓科等四科治事。兼掌旗手、金吾前、金吾后
爵位名。为太平天国后期设置的六爵之一,简称为侯。见“六爵”。
官名。明清都察院所属云南道之主官。掌道事。明永乐十八年(1420)设,三至五人。后增至十一人。洪熙元年(1425)南京都察院亦设二人,皆正七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乾隆十四年(1749)定制,
清朝对中央各部、院主官之称呼。如刑部大堂即指刑部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