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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反省院

特种监狱名。国民党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三月三日公布的《军人反省院条例》规定:“国民政府为感化反革命军人,依据本条例设军人反省院于首都。”首都军人反省院隶属于军政部,由军政部军法司司长兼任院长。其内部组织分总务、管理、训育三科和评判委员会,与司法部所属的反省院同。惟评判委员会组成人员略有不同,除院长、各科主任之外,另由中央党部、军事参议院、训练总监部、参谋本部、海军部各派代表一人组成之。其后许多省与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军人反省院分院。参见“反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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