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军法司

军法司

官署名。① 清末陆军部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掌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勾检军事条约,兼司陆军司法监狱人员之补任、教育。设司长一人掌司事,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看守官三人。录事十人,分司各职。②清末海军部所属机构。宣统二年(1910)设于筹办海军事务处,旋併入海军部。掌拟定各类海军法规,稽查违法事件,经管军法会审、惩罚、监狱,核拟各项军事公约、契约等。置司长一人,司法官十人,录事三人。


官署名。(1) 陆军部所属。清末始置,掌全国陆军司法、刑罚、审判、监狱、陆军法律;战时国际交涉,占领地的司法及俘虏事项;解释军事条约及军事法律的研究;陆军司法监狱人员职司员额的规定及教育、补任;军法监督事件的预算统计等事务。主官有司长一人,下设一等司法官一人,二、三等及初级司法官十二人,司副官一人及看守、录事等。南京临时政府陆军部设军法局,以局长为主官。北洋政府复称军法司,其职掌如下:一、陆军军法;二、陆军司法官和监狱职员的考绩、补充;三、陆军监狱;四、赦免和罪人处置;五、高等军法会审。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军法司改隶军事部陆军署。国民党政府军政部陆军署亦置军法司,司内分设军法行政、执法、监狱三科,司的直辖机关有中央军人监狱及各地军人监狱。(2)海军部所属。清末始设,掌海军裁判、风纪、法律等事。主官有司法一人,下设一等司法官二人,二等司法官、三等司法官及学习司法官八人,录事若干人。南京临时政府海军部设司法局,以局长为主官。北洋政府复称军法司,其职掌如下:一、军法事项; 二、司法官和监狱职员的考绩;三、战事捕获审检所;四、监狱;五;赦免和在监人的处置。民国十六年(公元1927年)张作霖执政时期军法司改隶军事部海军署。

猜你喜欢

  • 劝学员

    官名。清末始置,北洋政府时期沿置,属县劝学所。员额二至四人,分掌所内事务,并分任各区劝学事务。二年一任,任满后可连任。

  • 折兰王

    西域折兰国国王。《汉书·卫青霍去病传》:“(去病)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合短兵,鏖皋兰下,杀折兰王,斩卢侯王。”

  • 软皮局提领

    官名。元淮东淮西屯田打捕总管府所属有软皮局,设提领一人为主官,下设同提领、副提领各一人。

  • 别驾从事史

    参见“别驾”。州上佐名。见“别驾”。

  • 夏采

    ①《周礼》官名。天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下士爵。掌丧事服饰羽毛。《周礼·天官·序官》郑玄注: “夏采,夏翟羽毛。《禹贡》: ‘徐州贡夏翟之羽’,有虞氏以为緌,后世或无,故染鸟羽象而用之,谓之夏采。”②

  • 行用库

    官署名。元朝置,掌兑换钞币。全称行用交钞库,亦称交钞库、钞库。世祖中统元年(1260),始立中都行用库,秩从七品。后诸路及部分府州亦置。至元二十四年(1287),改置大都光熙、文明、顺承三库。二十六年

  • 协长

    军官名。北洋政府设于海军各舰,由少校充任,佐助舰长和副长管理军舰事务。

  • 小司寇

    官名。①同“少司寇”。春秋时宋置。卿爵。掌听国政。《左传·成公十五年》: “鳞朱为少司寇。”② 《周礼》秋官大司寇属官。中大夫爵。一说为周朝置。掌外朝之政,听断狱讼等。③北周置。即秋官府“小司寇上大夫

  • 熊军详稳司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统辖熊军。辽多以凶禽猛兽名军,熊军即其一。设详稳等职。

  • 民公

    清朝对非宗室封公爵者之称呼。清制,宗室封爵有镇国公、辅国公等,谓之国公。此外,对功臣及外戚之封爵有九等,第一等为公,以别于宗室封公者,又谓之民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