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县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自战国实行郡县制度起,县的行政长官自来都兼理司法,一县钱粮的收入和审案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县行政长官的政绩的主要标志。战国时西门豹为邺令,根治了为河伯娶妇的陋习,就是巧妙地行使了县令的审判权。自汉至南北朝,佐助县令掌理司法事务的属吏,汉代有狱掾、狱史、狱司空;晋有法曹、贼曹掾史;北齐于邺、临漳、成安三县置法曹掾。隋唐时有司法佐与司户佐,前者佐理刑事案件,后者佐理民事案件。宋代特别强调县的行政长官县令或知县要“躬亲狱讼”。虽然县吏中也有推司,但不起主要作用,这一点与州级审判不同。宋制,对于民事案件,如户婚、田宅、债务,县衙门有权判决和执行,并沿袭唐制,对于民事案件有“务限”的规定,即起诉有时间的限制,一般只能在农闲时进行;县令或知县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还必须出具断由(判决的理由);定案有疑难,可以向上司请示;案件半年不决,允许当事人上诉,终审之权在于户部。而对于刑事案件,则须县令或知县亲自审问,县尉只许检验而不许作审问官;刑事审判不得请示上司(这一点与民事案件正好相反,目的是防止县令或县长阿附上级意图),刑事案件结绝的时限为一年。刑事案件在县只是初审,须报州衙门覆审,如有不服,还可逐级上诉。元代的县尹、明清的知县也都是县兼理司法的行政长官。清末始有专设的县级司法机关——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然民国时期仍有一些县未设专门司法机关而以县知事兼理司法。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四月五日北洋政府公布的《县知事兼理司法暂行条例》和《县知事审理诉讼暂行章程》的规定,凡未设法院的各县,应属初级厅或地方厅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诉讼,均由县知事审理。知事审理案件,得设承审员助理,审理案件则由知事和承审员共同负责。承审员的员额最多为三人,地方事简者不设。国民党政府时期,一些未设地方法院的县,仍由县长兼理审判,以承审员佐理之。

猜你喜欢

  • 火器营总统

    官名,清设此官。为火器营主官。清代康熙年间始置火器营,设鸟枪护军,每人鸟枪一支,并有子母炮,专司练习火器。《清史稿·职官四·火器营》:“火器营,掌印总统大臣一人。总统大臣无员限(王公、侍卫内大臣、都统

  • 皂囊

    汉制,群臣所上奏表多启封。如事涉机密,则以皂囊封之。《后汉书·蔡邕传》:“具对经术,以皂囊封上。”李贤注引《汉官仪》:“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皂囊也。”

  • 石烈辛衮

    官名。辽朝置,为北面官。石烈相当于县级建制,石烈辛衮即为石烈之长。

  • 谋曹

    谋曹为议曹的别称,掌谋议应对,无固定职事。《汉书·朱博传》:“博尤不爱诸生,所至郡辄罢去议曹,曰:岂可復置谋曹邪!”

  • 长名榜

    唐代铨试后所公布的合格者之榜。总章二年(公元669年)司列少常伯裴行检始设此榜,凡榜内公布的铨试合格者,即可出任由吏、兵两部注拟的官职。

  • 奉化将军

    官名。南朝梁置,专施用于境外,武帝大通三年(529) 定与度嶂将军同班,拟猛烈将军等号。

  • 太子四辅

    官名合称。北魏置,以高官兼任,掌辅翊太子。参见《魏书·穆平国传》。

  • 全国度量衡局

    实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掌划一全国度量衡事宜。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五月十四日公布的《全国度量衡局组织条例》规定,对于各省和直辖于行政院的市所设度量衡检定所有指挥监督之权,并应分期

  • 大使臣

    官名统称。北宋初以皇城、翰林 (茶酒)、尚食、御厨、军器库、仪鸾、弓箭库、衣库、东绫锦院、西绫锦院、东八作、西八作、牛羊、香药库、榷易、毡毯、鞍辔库、酒坊、法酒库、翰林医官、宫苑、左骐骥、右骐骥、内藏

  • 对拜

    官场用语。唐、宋贡举考试的一种仪式。凡试进士日,于考场厅前设香案,知贡举官等照规定仪式而拜,举人答拜,然后下帘幕,出示试题,进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