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北宋前期置,掌受商人便钱给券及入中茶盐、出卖香药等货物,以朝官、诸司使副、内侍三人监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并入市易务为下界。南宋初复置,设提辖官,隶尚书左、右司。金朝亦置,隶户部。掌发卖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设置。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十月十五日公布的《司法官惩戒法》规定,凡司法官违背或废弛职务,有失官职上的威严或信用,均得依法惩戒。惩戒由司法官惩戒委员会议决执行。司法官惩戒委
详见“詹事丞”。
官名。金明昌二年(公元1191年)改宗室将军为司属,置令及丞,令正七品,丞正八品,分设于中都、上京、扎里瓜、合古西南、梅坚寨、蒲与、临潢、泰州、金山等处,管理在当地居住的宗室人户。
官名。金置,见“鹰坊”。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十五人,每镇十五人,每协二人,每标二人,每营六人(炮队五人),正七品,协军校充,奏补。掌文牍缮录。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军、镇、协
(1)宋代地方治安军之一。隶属于各地巡检司,与县尉司的弓手共同维持地方治安。(2)金代诸路军之一。司警捕之事。
官名。北齐置,清都郡次官,从五品。
官名合称。即征东、征南、征西、征北将军。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 中曹操置,三国魏沿置,二品。晋朝、南朝宋三品; 梁武帝天监七年(508) 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之二十三班; 陈二品、秩中二千石。北
清朝侍卫之一种。次于御前侍卫。掌翊卫近御,常日直班内廷。于蒙古王公内特简,无定员。由御前大臣统领。武官名。清置,见“御前侍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