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司法官考试

司法官考试

北洋政府选拔司法官所实行的考试制度。依照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九月三十日公布的《司法官考试令》和《关于司法官考试令第三条甄录规则》的规定,司法官考试与文官高等考试合并举行,典试人员均由高等考试的典试人员兼充。司法官考试的应考资格与文官高等考试的应考资格相同,但须经司法部甄录考试合格,才能应试。民国六年(公元1917年) 十月十八日北洋政府重新公布《司法官考试令》,其规定如下:司法官考试在中央政府所在地举行,凡中国男子年满二十岁以上,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应司法官考试:一、国内外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修法政学科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者;二、在公私立大学或高等专门学校教授司法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三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三、在外国大学、专门学院学习速成法律、法政一年半以上,得有毕业文凭,并曾充推事、检察官办理审判,检察事务一年以上,或在国内外公私立大学,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继续二年以上,经报告教育部备案者;四、曾任推事或检察官继续办理审判或检察事务三年以上者;五、曾应前清法官考试及格者。凡有下列资格之一者,经司法官再试典试委员过半数的决议,得免考试:一、国内公私立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而成绩卓著,并精通外国语者;二、在外国大学修法律之学三年以上,得有毕业证书,成绩卓著者(留学日本者须精通一种欧州文字):曾在国立大学或专门学校教授司法官考试主要科目任职五年以上,并精通外国语者。考试分为甄录试、初试与再试,共三试。甄录试及格者得应初试;初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初试及格证书,分发各审判、检察厅或司法讲习所学习,学习期满,由监督长官送请再试。再试及格,授以司法官再试合格证书。甄录试和初试由司法总长呈请大总统定期举行,一个月以前在《政府公报》上公告;再试日期,由司法总长临时决定。典试委员会分两种,一为甄录试及初试典试委员会,一为再试典试委员会。均设典试委员长、典试委员、襄校委员、监试委员。

猜你喜欢

  • 宗学

    学校名。专为宗室子弟而置。汉平帝置宗师,掌教训宗室子弟。唐初,于秘书外省别置小学,令宗室子孙就读。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始称宗室小学。检八至十四岁宗室子弟入学。徽宗崇宁元年(1102),诸王宫设大

  • 司几筵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几筵中士佐官,正一命。

  • 监军使

    ①使职名。唐玄宗开元二十年(732)诸道方镇置为监军使院长官,以宦官充任,一般任三年,掌“监视刑赏,奏察违谬”,属有副使、判官、小使等,并掌握部分军队。各支郡镇兵,别有品秩较低宦官监临。平时出征,偏将

  • 染坊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属少府监。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改为东、西染院。参见“染院”。

  • 二十七最

    唐代考课之制,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与职责,对官员的才干和工作成绩提出了不同的原则要求二十七项,合称二十七最。其具体内容为:一、献可替否, 为近侍之最(此条适用于两省官);二、铨衡人物,擢尽良才,为选司之

  • 农工商副大臣

    官名。清末农工商部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农工商部左侍郎设。一人,正二品,特简。佐大臣总理部务。官名。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改农工商部侍郎为农工商副大臣,员额一人。见“农工商部”。

  • 矢人

    官名。周朝置。掌镞矢制造的工官。《周礼·冬官 ·矢人》:“矢人为矢。”

  • 礼部

    ①官署名。北魏始置,隋朝以后为中央行政机构六部之一,掌管五礼之仪制及学校贡举之法。北魏始有礼部,王䛯曾任礼部尚书,然其制不详。 西魏置, 文帝大统十二年 (546) 为尚书省十二部之一。

  • 通商司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始置商务司,属外交部,置司长、佥事、主事、录事等员。北洋政府改称通商司,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3年)官制,其职掌为:一、开埠、设领事,通商、行船;二、保护在外侨民工商;三、路、矿

  • 司空长史

    官名,俸千石,掌司空府诸曹事,地位仅次于司空公。详“司空”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