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置,设于各县市区域或合数县或数市的区域。为三级法院中的第三级,与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相对称。设院长一人,由推事兼任。推事在六人以上的,得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管辖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审判采取独任制,但也可开合议庭审理。
官署名。清末新设中央机构之一。光绪二十九年(1903)创设,并将原矿务铁路总局并入。总司商政,兼管路矿。置尚书一人,左、右侍郎,左、右丞,左、右参议均各一人。下设保惠、平均、通艺、会计四司及司务厅。各
杂任职名。唐于史馆置装潢直一人,掌书籍装帧之事。
“进奏院”简称。
官名。唐朝军器监甲坊署长官,置一员,正八品下。掌出纳甲胄、杂作及工匠等。
官名。宋真宗天禧二年(1018)立皇太子,置同主管左、右春坊事二人,以武臣兼任。神宗升储又置。南宋因之。官名。宋置,见“右春坊”。
官署名。西夏景宗元昊大庆元年(1036)置,掌管与邻近王朝、民族的往来文书。汉字院(又称汉大学院)掌管与宋朝的来往表奏,中写汉字,旁列蕃书(西夏文)。蕃字院(又称蕃大学院)掌管与吐蕃、回鹘等往来文字,
官名。西魏、北周春官府典祀中大夫司鬯中士佐官,正一命。
官名。清朝在新疆设的地方官员。掌管田赋。参看“伯克”条。
官名。突厥世袭官职,位次叶护。
官署名。南京临时政府始置,属财政部。北洋政府沿设,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北洋政府规定,其职掌为:一、总预算、决算;二、特别会计的预算、决算;三、主计簿的登记和各计算书的检查;四、编制岁入、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