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市自治制

市自治制

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内务部公布市自治制,市分为特别市与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于认为必要时呈请设立之,除特别市之外,其余均为普通市。市自治团体以固有的城镇区域为区域,人口最低限度为一万人,不足一万者依乡自治制办理。市为法人,承监督官署的监督,于法令范围内办理各项自治事务,且得制定市公约及规则。市的机关,分立法与执行两种,立法机关为市自治会,由市民选举自治会员组织之,市自治会的职权为议决市公约、市财政、市公产及其应兴应革事宜。市的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相当于市政府。置市长一人,为市的代表,指挥监督所属职员,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具有市自治会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普通市市长被选后,呈请直接监督官署委任;特别市市长被选后,呈由直接监督官署咨请内务总长任命,但京都市市长应选择三人,呈由内务总长经国务总理呈请大总统选择其中一人任命之。而所谓直接监督官署,普通市为县政府,特别市为省长公署,京都市为内务部。市长之下设有行政吏员,襄助一切。特别市设佐理员,普通市设市董,承市长之命,辅助市长分任执行事件;佐理员由市长就市住民中遴选有专门学识者委任之,但须经市自治会的同意,市董由市自治会就市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自治公所设出纳员一人,由市长派充。此外,特别市尚有市参事会,为执行的辅助机关,由市长、佐理员、区董及名誉参事员组织之。名誉参事员额定四至八名,由市自治会就住民中有被选举资格者选举之。市长为参事会主席,开会时市自治会长及会员得列席陈述意见,但无表决权。参事会的职权以议决提出市自治会的议案,议决市自治会委托事项及议定市规则为限。特别市得分区,区设区董,由市自治会选举之。市长及其职员任期三年,但得连任。普通市与乡有相关事务必须联合办理时,得依双方协议,呈经直接监督官署核准,成立“市乡组合”。上述市自治制除青岛市于民国十一年(公元1922年)十一月十八日采用其特别市自治制外,其他各市均未采用。

猜你喜欢

  • 黄纸

    选举制度用语。魏晋南北朝时期中正用黄纸书写本籍士族的品、状,后遂成为评定士族品第的代称。《晋书·石季龙载记》: “先帝创临天下,黄纸再定,至于选举,铨为首格。自不清定,三载于兹。主者其更诠论,务扬清激

  • 掌犬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仿《周礼》犬人置,北周沿置。秋官府田正下大夫属官,管理田猎中所用的犬,正二命。下设掌犬下士以佐其职。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罢。参见“犬人”。

  • 小满

    官制用语。南朝地方长官的任期以三年为限,称小满。《南史·恩幸·吕文显传》: “晋、宋旧制,宰人之官,以六年为限,近世以六年过久,又以三周为期,谓之小满。”

  • 西川都元帅府

    官署名。元朝地方统军机构。设于世祖中统三年 (1262) 十月,置府成都,分府潼川,掌成都、潼川和吐蕃境内诸军。设都元帅、右副元帅、左副元帅、元帅等职。至元五年 (1268),改为西川统军司。

  • 都统制府

    官署名。金朝置。正隆六年(1161),海陵王攻南宋时设立,共分三道: 浙东道水军都统制府、汉南道行营兵马都统制府、西蜀道行营兵马都统制府。亦称三道都统制府。设都统制、副都统制统领本道军兵,分路攻宋。官

  • 杂任职名。唐置于诸津,每津各八人,掌桥梁修缮之事。

  • 马档房

    官署名。清朝兵部车驾清吏司所属之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 义部员外

    官名。渤海国官,左六司义部属官,位郎中下。

  • 元司马

    官名。又称“中军司马”。春秋时晋国置。晋国上、中、下三军皆设司马。元司马为中军的军法执行官。大夫爵。《国语·晋语七》: “(晋悼公)知魏绛之勇而不乱也,使为元司马。”韦昭注: “元司马,中军司马。”参

  • 挈壸署

    官署名。十六国后赵石勒置。掌钱币铸造。《晋书·石勒载记上》: “置挈壶署,铸丰货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