弩父
守亭小卒,又名亭卒、或褚,汉置,掌守亭。《后汉书·百官五》:“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注:“《风俗通》曰: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扬雄《方言·三》:“楚东海之间,亭父谓之亭公,卒谓之弩父,或谓之褚。”
守亭小卒,又名亭卒、或褚,汉置,掌守亭。《后汉书·百官五》:“亭有亭长,以禁盗贼。”注:“《风俗通》曰: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扬雄《方言·三》:“楚东海之间,亭父谓之亭公,卒谓之弩父,或谓之褚。”
官名。南朝梁置,为八安将军之一,只授予在京都任职的官员。武帝天监七年 (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一班,为重号将军; 大通三年(529)改定官制后,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三十一班。陈沿置,拟三品,比
官名。清末民政部之长官。光绪三十二年 (1906),改巡警部尚书设。从一品。掌主版籍,整饬风教,绥靖黎物,以奠邦治。宣统三年 (1911),改民政大臣。官名。清末置,为民政部长官,员额一人。见“民政部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厘金税务事项。
官名。西魏文帝大统十二年 (546)置,为尚书省民部曹长官。至恭帝建六官府,遂罢。明洪武二十二年 (1389) 复置,由户部总部郎中改名,正五品,二十三年废。参见“民部”。
参见“丹书铁契”。
官名。魏晋南北朝与“金部郎”互称,为尚书省金部曹长官。唐朝定置为户部金部司长官,从五品上。高宗、玄宗时曾随本司改名司珍大夫、司金郎中,寻各复旧。五代沿置。北宋前期为五品寄禄官,不预司务,神宗元丰(10
官署名。明清户部诸司所属之办事机构。明洪武二十三年(1390)置。宣德十年(1435)隶户部十三清吏司。 掌理市舶、鱼盐、茶钞税课及臧罚之折收。 清顺治元年(1644)隶户部十四清吏司。各设经承一人办
同“内城巡警总厅刑事巡查所”,参见该条。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春官府外史下大夫属官,员十二人,掌书籍文字的校正。正一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官名。《周礼》无此官。北周春官府外史下大夫所属有校书下士十一人,正一命,
官名。辽朝北面官名。为群牧官吏,负责养马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