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录事

录事

① 官名。掌管文书、勾稽缺失。三国诸将军府始置。晋朝骠骑将军以下及诸大将军不开府、非持节都督者、三品将军府、太子二傅、司隶校尉、诸州置。北魏、北齐门下省、都水台、司州、御史台、九寺、郡县等置,北魏司州录事,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定为七品上。隋、唐五代谒台者、御史台、诸寺监、东宫詹事府、左右春坊、诸率府、亲王府、都督府、诸府州县等置,位高者从九品上,低者为流外。宋朝置于中下州,职同录事参军,掌州院庶务。北宋前期置于中州者正八品上,下州从八品上。金、元置于诸路、府,属录事司,掌城市民政,秩正八品。明朝詹事府、光禄寺、上林苑监等置,仍掌文书,秩从八或正九品。清初仅置于詹事府,始设汉人二员,后增设满汉各二员,秩从九品,掌章奏文移,康熙五十二年 (1713)省。至清末光绪(1875—1908)间改组内阁,又置于民政部、陆军部、邮传部、大理院、盐政院等部院,职掌一般文字工作,名额不定,多可达数十员,秩八或九品。② 官署名。晋朝丞相府、将军府僚属诸曹之一。诸郡县亦置。南北朝、隋、唐沿置。参见“录事参军”。③ “录事参军”省称。


官名,1、西汉郡县置录事掾史,简称录事,掌文书等事。三国魏晋将军府和郡县置录事,也掌文书之类。北魏、北齐、隋、唐皆置。

2、清末中央和地方司法官署多设八品或九品录事,掌文书、抄写等事。见《清史稿·职官六》。

3、“录事参军”的省称。参看“录事参军”条。

猜你喜欢

  • 司会上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 置,北周沿置。天官府司会司次官,正三命。协助管理财政事务。隋文帝开皇元年(581) 废。

  • 判尚书都省事

    官名。北宋前期,尚书令、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皆为寄禄官,不任实职,设判尚书都省事一人,以诸司三品以上官或翰林学士充任,总领尚书都省事及集议、定谥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罢。

  • 副都纲

    官名。管理佛教事务之僧官。明洪武十五年(1382)设于各府僧纲司,府各一人,为僧纲司副长官。品秩未入流,设官不给禄,颁发度牒。与都纲共同掌领一府之僧人。清沿明制,例由礼部拣选通晓经义之僧人充补,移咨吏

  • 平州路钱帛司

    官署名。辽朝置,掌钱币铸造等事。设于平州(今河北卢龙)。

  • 民部吏上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 (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民部次官,佐民部中大夫掌民户数额,下统民部吏中士。正三命。隋文帝开皇元年 (581)罢。

  • 背批

    官府文书名。宋朝官员任职或出行,若主管官府无印纸,可取官员本人台敕或宣札、公据,于背面批写某时差到干办某事、至某时替罢及有无不了事件等,由本司长官具衔签押盖印,称为背批。又官告后面批书官员三代、乡贯,

  • 史

    官名。 西周中期置。 掌文书簿籍。见《散盘铭》。

  • 屯田部

    官署名。明初工部四属部之一。洪武六年(1373 ) 置,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四人,掌屯田、抽分、薪炭、夫役及坟茔营造制式等。十三年,改屯部。二十九年,再改屯田清吏司,遂为定制。

  • 法一旦大

    即“法依旦达”。

  • 戎部

    官署名。渤海国置,右六司支司之一,置郎中、员外,以主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