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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府

官署名。北周明帝武成元年(559)始置,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管理所属地区的军事民政,职权甚重。辖区增减无常,一般辖数州、多者可达数十州。设总管为长官,江陵总管府又设副总管。僚属有长史、司马、司录、治中、中郎、掾、属、列曹参军等,领诸州刺史、诸防防主。隋初因之,分上、中、下三等,炀帝大业元年(605)罢,唐初复置。边镇及大州或设大总管府。将帅出征或设行军大总管、总管府。唐高祖武德七年(624)改名都督府、大都督府。辽朝南面官署有诸军兵马都总管府、五州都总管府。金朝五京、诸路皆置,设都总管为长官,由府尹兼领,又置同知都总管、副都总管、总管判官、府判、推官、知法等官,兼掌军事民政司法。元朝于大都路、上都路设都总管府,其余各路设总管府,管理地方司法民政事务,兼管劝农事,江北诸路另兼诸军奥鲁。十万户以上及要冲之地为上路,秩正三品,十万户以下为下路,秩从三品。置达鲁花赤、总管、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等官,下设儒学教授、学正、学录各一员,蒙古教授、医学教授、阴阳教授各一员,及司狱司,平准行用库、织染局、杂造局、府仓、惠民药局、税务、录事司等机构。其宫廷(帝、后、太后、太子)兵部、工部及诸王等位下亦设管理各种具体事务的总管府、有打捕鹰房、屯田、民匠、人匠、异样局、财赋等名目,常冠以地区名,分掌屯田、渔猎、手工业等生产收入,以为供奉,亦有管理宗教寺庙事务者,设官略同,品秩由正三品至从四品不等。文宗时又置管理僧尼之政的“广教总管府”十六所,详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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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科

    官署名。明清六科之一。明洪武六年(1373)置。设给事中二人。初隶承敕监,后改隶通政司。二十四年设都给事中一人,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给事中四人。南京工科亦设给事中一人。永乐(1403—1424)中六科

  • 军事次长

    官名。北洋政府设置,为军事部的副长官。见“军事部”。

  • 1、官署名。《集韻》:“古者军行有牙(衙),尊者所在。后人因以所治为衙。”牙,通衙。参看“衙门”条。宋代苏轼《柯仲常异鹊诗》:“仁心格异族,两鹊棲其衙。”2、唐代天子所居曰衙。《新唐书·仪卫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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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汉朝郡国所置工官之一。据《汉书·地理志》,南郡置有此官。颜师古注:“主教放弩也”。疑此说误,似为专门制造弩器之工官。官名,汉置,掌教弩射。《汉书·地理志》:“南郡……有发弩官。”注:“师古曰:

  • 内选

    清代铨选的方式之一。由吏部铨选,称为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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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又称提点大理寺。辽大理寺以他官主持者称提点,兴宗时,刘伸为三司副使,加谏议大夫,提点大理寺。

  • 威风将军

    参见“十威将军”。

  • 表奏官

    官名。①唐朝左、右神策军各置一员,位勾覆官下、支计官上。②宋朝四方馆、三馆、金吾街仗司属吏,任满十年许出官。流外官名。宋置于集贤院、昭文馆、史馆及四方馆,掌表奏之事。

  • 勇猛知兵法者

    汉朝举荐人才的科目之一,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秋七月。《汉书·成帝纪》:“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 造币总厂监督

    官名。正副各一人,为造币总厂的正副主官。见“造币总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