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传
官吏辞职的别称。《后汉书·陈蕃传》:“以谏不合,投传而去。”注:“传,谓(官)符也。”投传,丢下官符。
官吏辞职的别称。《后汉书·陈蕃传》:“以谏不合,投传而去。”注:“传,谓(官)符也。”投传,丢下官符。
官名。国民党政府时期规定,独立学院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国立者由教育部聘任,省和直辖市设立者,由省市政府呈请教育部聘任。大学各学院各设院长一人,综理院务,由校长聘任。
魏晋南北朝诸公、军府长官的泛称,相对本府僚佐、属吏而言。《魏书·辛纂传》: “稍转太尉骑兵参军,每为府主清河王怿所赏。”佐吏、幕僚称所属长官为府主。晋朝潘安仁(岳)《闲居赋序》:“今天子谅闇之际,领太
郡分职诸曹之一。西汉末年置于边郡,为掌边塞之职。《居延汉简释文》卷一第十四页有塞曹史。三国魏沿置,《三国志·魏书·东夷倭国传》记正始中带方太守曾遣塞曹掾,史张政等奉使倭国。
官署名。西汉丞相府所属诸曹之一。东汉三公府亦置,主罪法事。掾秩比三百石。郡国亦置,掾秩百石。官署名,西汉丞相府和东汉三公府皆置,为诸曹之一,郡国也置,掌罪法事。其长官称掾,秩比三百石。《后汉书·百官一
官名。① 周朝设。为下级武官,又称“连长”。《管子·小匡》: “二百人为卒,连长率之。”《轻重乙》: “兵接弩张,谁能得卒长者,赐之百金。”又《周礼》夏官之属,军制百人为卒,其长官为卒长,上士爵。②太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简任。掌佐院使管理本院事务,院使有事故时代理其职。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副长官,见“法制院”。
公务员工作的纪律规定。国民党政府制定,亦称公务员的义务。依照国民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月公布的《公务员服务法》(该法于1942年12月与1947年6月两次修正)的规定,公务员须遵守以下各
官名。见“公府骑兵曹”。
官署名。①东汉始于尚书台置吏曹(一说名吏部曹),掌选举祠祀事,后改名选部,专掌官吏的任免考选,三国魏改名吏部,职掌文职官吏任免考选,兼典法制,隶尚书台(省),设尚书为长官,武官选举归中护军; 或说领吏
文职土官名。清制,置于贵州省一人,广西省二人,均不理本地方民族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