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典编纂会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人,调查员若干人。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改为“法律编查会”,参见该条。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七月十六日公布的《法典编纂会官制》规定,负责编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附属法及其他各项法典。设会长一人,由法制局局长兼任;纂修八人,调查员若干人。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改为“法律编查会”,参见该条。
县政府内部分科之一。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裁社会局后置,以科长为主官。掌理社会调查、社会救济、新生活运动、国民精神总动员、民众团体的组训与监督、互助事业的组织及指导、劳资争议处理。
官名。西汉属詹事。东汉改属太子少傅,秩四百石,员一人,主太子宫车马。三国时魏沿置,官七品。北魏亦置,孝文帝太和十七年 (493)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降为从九品上。官名。西汉有太子厩长、丞,属詹事;后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修理钟表。员额二十人,官阶为职同监军。
官名。辽朝南面官。南枢密院官员。南枢密院初兼尚书省,以兵房承旨主兵部事。
官署名。清末地方检察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后始设于京师、东三省等地,宣统二年 (1910) 各省渐设。掌对同级审判厅案件的检察事宜。置检察官一人,并录事等。官署名。清末始设,配置在初级
陆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准尉,掌陆军测量事务。
官名。北魏置。“内都坐大官”属官。《魏书·陆俟传》:“(陆馛)少为内都下大夫。”孝文帝太和(477—499)改制罢。
见“十壮将军”。官名。南朝梁代设此将军,为十二班。见《隋书·百官上》。
宋朝勇敢、效用兵资级名。为八等资级最低一等,以授有战功者。
即“绫锦院副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