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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法道

官名。明清道员之一。明景泰七年(1456)设,由广西按察司之分巡道兼管所属盐课司。其后山西、山东、浙江、福建、云南及延缓、固原等处,或由分巡道,兵备道兼管盐法,或由专设道员管理盐法。清朝沿设。凡不设盐运使司之处皆设之,秩正四品。计十三人: 兼盐运使衔者三,山西、福建、云南各一人; 不兼者六人,江南、江西、湖北、湖南、陕西各一人; 另甘肃二人由地方巡道兼,河南一人为粮盐道,四川一人为盐茶道。掌督察盐场生产与盐商行息而平其盐价,并管水陆挽运之事,依时奏报察核。


官名。明清皆置,简称盐道,详“盐道”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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