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名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
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在唐宋两朝,为处罚犯罪官吏的方式之一,即除去官爵名籍,贬为平民。《唐律疏议三·名例》:“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疏议》曰“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
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名还家。”在唐宋两朝,为处罚犯罪官吏的方式之一,即除去官爵名籍,贬为平民。《唐律疏议三·名例》:“诸除名者,官爵悉除,课役从本色。”《疏议》曰“课役从本色者,无荫同庶人,有荫从荫例。”
见“札鲁忽赤”。
选官制度。始见于周。定每三年一次。《周礼、地官、乡大夫》: “三年则大比。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宋、元、明、清诸朝沿用以称乡试,每三年一次,于子、卯、午、酉年八月在各省省城及京师举行考试,
官名。晋朝置,左、右卫将军所属三部司马之一,领禁军,下设督史。官名。晋置,为三部司马之一,取古代善射者养由基为名。《晋书·职官志》:“二卫始制前驱、由基、强弩为三部司马,各置督史。”
春秋战国时期称爵位在公、侯一级的诸侯君主。《左传·僖公九年》: “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荀子·王霸》: “官人失要则死,公侯失礼则幽。”
官名,汉置,为郡县佐吏,掌厩马等事。张掖郡昭武县等及边郡皆置此官。见《居延汉简·释文三》。县分职吏名。汉置,《居延汉简释文》卷三有“厩啬夫千秋里马敞”,又有“昭武厩令史乐成里公乘尹昌”,厩令史与厩啬夫
官名。清入关前置。太宗崇德三年(1638),于六部、理藩院等机构设,员额不等。顺治元年(1644)改为员外郎。唯宗人府于雍正二年(1724)复改员外郎置。参见“宗人府副理事官”。官名。清太宗崇德三年(
官名。金朝设在关口之处。掌关禁、稽察奸伪及守护关口,秩正七品或从七品。属官有讥察官(或由关使兼)、副讥察及司吏等。官名。金朝在潼关、居庸关、紫荆关、通会关、会安关等置关使,正七品,掌关禁、讥察奸伪及管
官名。北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重定武臣官名,改西京左藏库副使置,为从七品武阶官,属大使臣。官名。宋置,为武职八阶,旧为诸司副使。见《宋史·职官九·武阶》,参看“武功郎”条。
官名。清朝沿用明朝官制,在布政使官署中设经历官一人,掌管出纳文书等事,实为官署内部的事务长,类似后代的“办公室主任”,为从六品。见《历代职官简释·布政使司经历》、参看《明文·职官四·承宣布政使司》。官
官名。晋朝州刺史属官。置于边远、险要或临近少数族诸州,设员五十余人。州分职吏名。晋代于边区或有山险滨近寇贼羌夷之州设置,见《晋书·职官志》,掌骑射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