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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胪丞

官名。南朝梁、陈为鸿胪卿副贰,梁二班、陈八品。北齐置一员,为鸿胪寺处理日常公务的事务官,位次少卿,七品。历朝沿置,亦称“鸿胪寺丞”。隋、唐、五代置二员,隋初正七品,炀帝改从五品,唐从六品上。唐高宗、武则天时曾随本寺改名同文丞、司宾丞,寻各复旧。北宋前期为寄禄官,不预寺务,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后,始成为职事官,置一员,正八品。南宋随寺省。辽朝为南面朝官。明朝置左、右丞各一员,从六品。清初沿置,皆为汉员,正六品。顺治十五年(1658)省一员,康熙五十二年(1713)又省一员,遂罢。参见“鸿胪寺”。


官名,即大鸿胪丞,汉置,佐大鸿胪(卿)掌归降的各少数民族等。参看“鸿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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