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见“噶厦”(2498页)。
北周世宗明帝宇文毓年号。559—560年,凡2年。
蒙古灭金战役之一。元太宗三年(1231),蒙古分三路进军攻金。窝阔台汗弟拖雷率西路军由凤翔南下,渡过渭水与汉水,迂回到金朝后方,由房州挥师东向,直指汴京(今河南开封)。次年初,金将完颜合达,移刺蒲阿率
女真语音译。亦作“辟刺”, “江”、“河”之意。如“撒合辇必刺”、“斡底必剌”、“忒黑辟剌”等,皆为河名。金代女真人有以所在江河、山(女真语曰“阿邻”)命猛安或谋克名的习俗,故史书中常见某人为某必剌或
见“阿努达喇”(1224页)。
清驻藏帮办大臣凤全为在康区实行改土归流,于1905年在巴塘屯扎,兴办农场,筹划收复瞻对,并限制每寺僧人数目不得超过300人,20年内不准藏民剃度为僧等。引起土司头人和寺院僧人的反对,指责其包庇洋教,消
旧厅名。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南部、黄河北岸、大黑河上游。秦、汉时云中郡地。明为东胜左卫,嘉靖中(1522—1566)入蒙古西土默特,台吉脱脱驻牧于此,建脱脱城,亦称托克托城。清乾隆元年(1736
即“塔布囊”(2157页)。
明代东蒙古右翼三大部的统称。包括鄂尔多斯(袄儿都司)、土默特和永谢布(永邵卜)。与左翼3万户合称6万户。初由非元裔的※赛特领主率领。正德五年(1510),被达延汗征服,封其子巴尔斯博罗特为济农,统率该
又名“覆诞”。契丹族习俗。相传于遥辇氏阻午可汗时制定。惟皇帝与太后、太子及夷离堇得行之。每12年一次,甚为隆重。皇帝本命前一年季冬月,择吉日,预先于禁门北除地置再生室、母后室、先帝神主舆。于再生室东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