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俺答汗法典

俺答汗法典

明代蒙古法典。亦译作《阿勒坦汗法典》。东蒙古※土默特万户首领※俺答汗(阿勒坦汗)主持制定。据法典前言推测,约颁布于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传入蒙古之后、俺答汗去世之前的万历九年(1581)。法典正文则制订于黄教传入之前,故在颁布时仅在前言中补入了佛教的内容。俺答汗时期,蒙古地区社会经济有了较快发展,大批汉族兵民进入漠南地区,旧的习惯法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为了维护封建领主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处理各种刑事犯罪和民族、民事纠纷,俺答汗召集所属各部领主,修改原有的习惯法,吸收汉族刑律,制订本法典。由前言和刑律“十三法”两大部分组成。今人将其刑律划分为12章或13章115条。前言中肯定了佛教和达赖喇嘛的神圣地位,俺答汗的权力和法典的效力。刑法包括人命案、伤残案、盗窃案、叛逃案、夫妻家庭纠纷、主奴纠纷、尸体及传染病案、同使臣和公差有关的案件和处罚条款,也有关于抗灾保畜、保护野生动物、扶助救济他人的奖惩规定。其中除了奴仆致他人死亡兼犯盗窃罪者处以死刑外,其他一律以罚取数量不等的牲畜、“杖责”和“顶替”(赔偿受害者丧失的劳动力)处治。其中亦有保护妇女、家庭的法规。与原有的习惯法比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为俺答汗统治时期最为完整和系统的法令和法规,是研究蒙古当时社会制度、经济生活、民族关系和蒙古法制史的珍贵文献。法典的蒙文原件已失传,现今发现的是藏文译写本,藏于英国利物浦博物馆。1937年由德国学者麦斯札尔发表于波恩大学中亚语言文化中心的《中亚研究》杂志。1975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学者毕拉据藏文本译成斯拉夫蒙文并作了分析研究,发表于蒙古人民共和国《科学院通讯》第3期,后收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历史、文化、历史编纂学诸问题》一书中。国内有两种汉译本,均译自毕拉的蒙文本,一种是藩世宪、宝音的译注本,载《土默特史料》第16集;一种为暴彦奇格的译注本,载《内蒙古地方志通讯》1983年第4期。日本学者岛田正郎亦将法典译成日文,并逐条详加研究和注释,收入其《明末清初蒙古法的研究》一书中。由于诸译者对藏文本和蒙文译本的理解不一,译文及条文划分也不完全一致。

猜你喜欢

  • 敦珠布多尔齐

    ?—1840清代西藏地方政府官员。藏族。原为孜本,嘉庆十一年(1806),补授噶伦。十七年(1812),因失职使犯人潜逃出境,受理藩院议处。道光二年(1822),因捐款修西藏敏珠尔伦吉竹布贝寺,赏花翎

  • 蒲察世杰

    金将领。本名阿撒,亦作阿散。曷苏馆(治今辽宁复县境)斡笃河人,徙居辽阳。女真族。姓蒲察氏。勇力绝伦。初在梁王完颜宗弼(即兀术)军中。后随完颜宗敏至东京(今辽宁辽阳)。熙宗皇统九年(1149),海陵王立

  • 奴儿干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永乐二年(1404)二月,奴儿干女真首领把剌答哈与忽剌温兀者卫诸首领来朝,明廷在其所居之地置卫,以把剌答哈、阿剌孙等四人为指挥同知。卫治在今黑龙江下游与恒滚河(今阿姆贡河

  • 毛拉穆莎·莎依然米

    1836—1917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史学家和诗人。一译毛拉木沙·赛拉米。年轻时于库车“萨克撒克”经院修习古兰经、圣训、历史、文学、历法、天象、地理,以及阿拉伯文、波斯文等,成绩卓异。咸丰四年(1854)

  • 元管户

    元代户类之一。中统元年(1260)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将所有人户分为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元管户系指过去业已登入户籍而在重新括户时情况没有变化的人户。

  • 江格尔齐

    指说唱蒙古族英雄史诗《江格尔》的民间艺人。多为新疆蒙古族人,尤以出身于土尔扈特部者为最多,说唱最好。解放前,凡水平较高艺人,常被富户请至家中说唱,听说极众。是新疆蒙古族人民重要文娱活动之一。《江格尔》

  • 札惕

    蒙古语音译。《元朝秘史》释为“世人”,意为“异姓人”、“异族人”。在古代蒙古社会,凡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各斡孛黑(氏族),属同一“牙孙”(骨、族系),互为亲族,彼此不能通婚,一切异氏族人均称“札

  • 休留残

    见“伏连筹”(797页)。

  • 显德府

    渤海王国置。号中京。为渤海15府之一。府名当取义于其所辖地内曾是渤海早期王都所在。领卢、显、铁、汤、荣、兴6州。治显州,即今吉林省和龙县西古城子;亦有多说:一说在该省敦化县南敖东城,一说为桦甸县苏密城

  • 隋征高丽

    隋对高丽的数次用兵。始于隋文帝,炀帝继之,兴师凡4次。隋开皇十八年(598,高丽婴阳王九年),文帝因高丽王元率高丽、靺鞨之众万余骑侵辽西,命汉王杨凉为元帅,总水陆两军30万讨之。因军粮不继及元遣使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