傣族牛租地租制度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旧时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社会关于牛租地租制度。(1)开垦的山荒、鱼塘,如有业主,5年后交租;5年后如业主索讨,应支付开荒费。(2)所租牛只被人偷盗,除赔偿牛外,应交牛租。(3)租牛尚未种田即死去,不必赔牛;如牛病死,赔一半;如牛因耕地死去,按价赔偿。如已耕犁完毕,将牛送还主人,数天后才死去,无赔偿责任。(4)租田耕种者将田退还田主时,要送腊条2对,槟榔4头。
明清时期湖广土家族土司。先世为宋末柿溪宣抚司宣抚使向克武。明宣德四年(1429),以宣抚使向仕金2子争夺继承权,置上下2峒长官司使分辖之。以向仲贵任下峒长官。嘉靖间(1522—1566),长官向国用奉
见“耶律察割”(1323页)。
古族名。又称始呼之戎。戎的一支。分布于晋南。商太丁七年,为周人所败。
古代若干蒙古部落贵族首领的世袭称号。亦作太司、泰实。仿自契丹袭汉制所立“太师”官名。《辽史·百官志》:南北院大王下均设有“太师”,北面部族官、北院属国官亦均有“太师”。位尊职显。蒙古贵族慕之,用以自称
即“都蓝可汗”(1817页)。
见“耶律查哥”(1316页)。
撒拉语音译,意为“兄弟”、“本家子”。撒拉族历史上一种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基础的近亲组织。因血缘关系亲疏程度不同,又分真阿格乃、近阿格乃、远阿格乃。流行于青海、甘肃等地。由兄弟结婚分居后的2至20多户不等
即“遗山集”(2232页)。
见“耶律弘基”(1308页)。
拉枯语音译。解放前云南省澜沧县拉祐族地区负责管理佛堂财产的人。过去当地群众普遍信仰佛教,许多村寨都建有佛堂,设专人即“召八”负责保管佛堂一切财产,佛堂每年所收谷子(每户向佛堂奉献的“香腊钱”)和年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