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词屋>历史百科>民族起源>北周律令

北周律令

南北朝时期北周法令总称。亦称“后周律令”。北周初期,宇文氏沿用※“大统式”(西魏制定的行政法规)。武帝宇文邕时命廷尉卿赵肃、拓跋迪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563)颁行,称为《大律》,凡25篇,即刑名、法例、记享(一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一作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一作告劾)、逃亡、系讯、断狱、共1537条。其制罪有杖刑、鞭刑、徒刑、流刑、死刑5种,每种刑又分5等,共25等。不立十恶(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北周律》虽承※《北魏律》,但模仿《周礼》,杂采魏晋,篇章条目繁多。《隋书·刑法志》称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比于齐法,烦而不要”。建德六年(577),破北齐后,武帝欲施轻典于新统治区,乃诏诸杂户,悉放为百姓。又为《刑书要制》维护社会治安,规定持仗群盗1匹以上,不持杖群盗5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20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30匹以上,正长隐5户及10丁以上、及地3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大象元年(579),宣帝宇文赟又令在此基础加以增补,谓《刑经圣制》,也称“法经”。上述法典原文已佚。《隋书·刑法志》、《唐六典》等保存其梗概。

猜你喜欢

  • 密学

    官名。契丹王朝时期对“枢密直学士”的简称。又作密直学士、直枢密院等。契丹习唐制,置枢密院,分北院(又作契丹枢密院)和南院(又作汉人枢密院)。院下设此职。最早见于辽世宗※耶律阮(947—951)时。选有

  • 阿都优洛波哇抹阶凯埃

    西藏珞巴族苏龙为奴隶主所服徭役之一。系为主人盖房、搬迁、械斗、抢亲、宗教祭礼、娶亲嫁女、节庆晏请及“优尔巴”等各种活动的综合人役称谓。其有以男或女投役、男女共投役以至举家投役等形式,无劳役期限额。其中

  • 恭镗

    ?—1889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蒙古博尔济吉特氏。字振魁。大学士※琦善子。初授吏部主事,后历任郎中,兼内务府银库员外郎、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章京。出任湖北荆宜施道。曾参与镇压江陵白莲教起义,加按察使衔

  • 流求

    古地名。亦作琉球、留求、琉求。始见于《隋书·流求传》,宋、元仍作此称。学者多主张为今之台湾,一说为今冲绳。明代改称东番。

  • 播州

    古地名。秦为夜郎且兰地。汉属牂柯郡。唐贞观(627—649)中,改播州,治所在今遵义市。宋大观(1107—1110)中,置遵义军。嘉熙三年(1239),置播州安抚司。元至元二十八年(1291),改为宣

  • 马甲

    ①另作骁骑、甲兵。满语乌克申。清代八旗军中基本之骑兵。女真族首领努尔哈赤1583年初次起兵时便有。各佐领下成丁者通过马步射考验,直接选充;或于步军、养育兵、革退与候补旗员、年老护军中选补。各时期均有定

  • 土兀剌河

    河名。又译“土兀剌沐涟”、“秃剌河”、“秃忽剌河”、“笃列河”。即今蒙古国境内之土拉河。与怯绿连河(今克鲁伦河)、斡难河(今鄂嫩河)同被蒙古部人视为“祖宗肇基之地”。蒙古诸部统一前,克烈部北境地也达该

  • 对音库尔呼图克图五世

    1887—1918清末民国初蒙古佛教(喇嘛教)僧人。内蒙古乌拉特旗广觉寺活佛。四世活佛圆寂后,主事喇嘛赴西藏请达赖喇嘛指点,经在乌拉特旗寻访其为灵童。蒙古族。幼名泽登札布。光绪十二年(1886年),并

  • 鄂尔图玉兹

    见“左部哈萨克”(459页)。

  • 巴奇朗

    赫哲族中萨满的一种。赫哲语音译,亦作“巴奇兰”或“八车冷”。流行于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赫哲族地区。旧时在赫哲族萨满中,其为数最多。主要活动是为人治病,也能卜卦。有的地区认为其只能治小病,不是真正的萨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