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人命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解放前粤北瑶族内部一种惩罚制度。村内有人被杀,通常死者家属及外家亲属齐集一起,向凶手索取极高的赔偿,包括身价费、抚恤费、眼泪费、埋葬费等等,有些村寨头人故意挑拨,扩大事态,从中渔利。如当事者无力偿付,往往牵累近房及远房。若凶手不允,会被投入山谷中摔死,或发生械斗。解放后被废除。
见“陶里桦”(1959页)。
高句骊国官号。见于《北史》、《周书》、《隋书》3史本传,列为高句骊国12等级(《周书》加※“褥萨”为13级)“大官”中的第11级,位于※“褥奢”之下,※“先人”(仙人)之上,与诸官分掌内外诸事。其他正
渤海国宗王。宣王※大仁秀侄。唐穆宗(820—824)时被遣朝唐,获殊遇,穆宗授以卫将军,并降制曰:“我有十二卫将军,以率其属,皆匡备左右,为吾近臣,自非勋庸,不以轻授。”
?—1692清代蒙古王公。喀尔喀赛者诺颜部人。博尔济吉特氏。※达延汗巴图蒙克后裔,索诺木和硕齐子。康熙二十七年(1688),率兵拒准噶尔部噶尔丹掠,继与兄乌巴达率众附清,诏附乌喇特界游牧。二十九年(1
?—1676托钵僧。新疆伊斯兰教白山派首领。一译穆罕默特·优素甫。又称麻札尔帕夏(王)。※玛木特·额敏和卓长子。原籍撒马尔罕达合比德村人。早年到过麦加和欧洲。明万历四十八年(1620),徙居喀什噶尔(
即“论弓仁”(923页)。
书名。简称《圣武亲征录》。作者佚名。 《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疑为中统四年(1263)请延访成吉思汗事迹付史馆之王鹗等人。一卷。成书年代多认为应在世祖至元年间(1264—1294)。记载成吉思汗一生主要事
见“静安寺碑”(2419页)。
唐代党项部落之一。居地在今青海省兴海县以西之地。“黑”为尊称;一说“黑党项”意为“弥药”。《辽史》中称为“鹤(喀)剌唐古”。
见“潢河”(246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