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见“库页岛”(1109页)。
书名。人物传记。8卷。清苏凤文撰。内容记述在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时期被广西各民族义军击毙镇压的清朝文武官员及地方豪绅。为研究近代广西及壮族农民革命斗争史的参考文献。有光绪十五年(1889)刻本、光绪十六年
见“蒙古勒津”(2336页)。
清代蒙古血缘宗族长的副职。亦称手达。辅佐和硕达(族长)《管辖台吉、塔布囊及族内事务。由台吉、塔布囊中选任,直接隶属旗札萨克。
1794—1874清代伊斯兰学者。字复初。云南太和(大理)人。回族。元云南平章政事赛典赤,瞻思丁第二十一世孙。祖上世习伊斯兰教经典,幼年随父习阿拉伯文、波斯文。后赴陕西随著名经师周大阿訇攻读伊斯兰教经
?—164东汉长沙武陵地区少数民族起义首领之一。桂阳(今湖南郴县)人。详见“长沙武陵蛮起义”(371页)。
约1244—1278元代著名雕塑、建筑工艺师。尼波罗(今尼泊尔)人。擅长绘画、雕塑及铸金为像。中统元年(1260),世祖命帝师八思巴于吐蕃建黄金塔,被征召至吐蕃受委监其役,周年塔成,遂从帝师受戒,剃度
西域官名。西汉元帝初元元年(前48)置。驻车师前王庭交河城(今新疆吐鲁番西交河城故址)。掌管西域屯田事务,监督安辑附近诸国。直接听命于朝廷,并在一定程度上受西域都护节制。副职称为史。其属官有丞、司马、
1703—1732清代西藏噶玛噶举派黑帽系十二世活佛。藏族。康熙五十七年(1718),于拉萨会见准噶尔部首领策凌敦多布。五十九年(1720),清军护送七世达赖格桑嘉措至拉萨时,其于此会见清朝军官以及康
金代女真族姓氏之一。亦作赤盏、食盏。为附辽籍女真的一支,居上京路(治今黑龙江阿城县白城)、张家堡等地。金朝建立后,有的迁居来州(治今辽宁绥中县西南),有的迁入长城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