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火桩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旧时云南碧江怒族地区裁决案件的一种习惯法。俗称“神判”。通常用以处理较大而又没有足够证据的案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筹集相等数目的牛只或其他财物,届时亲友邻居到场。裁决方法是,把一条长约60—70厘米的石柱一半埋入土中,露出地面的一半用柴火烧熟,请巫师念咒语,然后被嫌疑者向天发誓,并赤手拔出石柱,如手无灼伤,表明清白,当场恢复名誉,事先双方拿出来的牛只或财物全归其所有。如手被灼伤,则被确认有罪,牛只或财物归对方所得。
唐代东北部族名。以靺鞨※黑水部为核心发展形成。下分16部,已知有黑水、思慕、郡利、窟说、莫曳皆、拂涅、虞娄、越喜、铁利、兀儿、胡独鹿等11部,余无考。《新唐书》称其地“南距渤海,北、东际于海,西抵室韦
苗族传统武术。历史上曾用于军事战斗,今为一种强身健体的体育运动。男女自古习之。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据祭祀词中言,始于蚩尤,亦有“张祖先师”传授之说。与南拳、北拳相比,其手法、桩步及套路多具独特之处,自
壮族民歌体裁。亦称“勒脚欢”。普遍流行于壮族各地。有五言、七言或五七言嵌句,每首多为四句,也有八句、十二句和不定句。五言四句称“欢”,七言四句称“歌”。皆押脚韵与腰韵。如第一句末字取“0”韵,第二句第
见“哈烈”(1630页)。
满语音译。“恩赐”的意思。涉及此词的清事记载,有的因词中有“食”字样,误解作食品,如说“赐克食几次”,实属叠用汉、满文的“赐赐”两字。若表达原语意,应作:蒙克食(恩赐)御膳若干品。
田鼠名。详见“妳捏离”(1550页)。
辽大臣。字酬宛。契丹族。六院部人。南院大王耶律独攧孙,绕军副使耶律安十子。史载其性刚直,有经世志。道宗时入仕,始为牌印郎君,大康(1075—1084)初年,为夷离毕郎君。时朝内争权斗争激烈,权臣耶律乙
1869—1930近代蒙古族民间诗人。内蒙古昭乌达盟巴林右旗查汗木仁人。出生于贫苦牧民家庭。因家境贫困,7岁被送入林东召当喇嘛,在寺内习经、干杂活,同时开始编唱“好来宝”,曾因讽刺活佛喇嘛,揭露其虚伪
见“格哷森扎台吉”(1811页)。
藏语音译,意为“酪宴”,又称“奶酪节”,藏族传统节日。亦称“藏戏节”。按藏传佛教格鲁派(黄教)的规定,每年藏历六月十五日至七月三十日为禁期,即全藏黄教大小寺庙的喇嘛禁出门,待开禁之日喇嘛才出寺下山,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