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终
戎的一种。参见“山戎”(118页)。
戎的一种。参见“山戎”(118页)。
清代新疆维吾尔族地方官名。维吾尔语。职司办理工程事务。乾隆二十四年(1759)定为五、七品不等。光绪十三年(1887)废。参见“伯克制度”(1091页)。
云南彝族一支阿细(阿西)人的传统民间歌舞。亦作“阿西跳月”、“跳乐”。盛行于弥勒、泸西、路南彝族自治县。为青年男女进行社交活动和中老年娱乐活动的主要形式。每逢火把节、春节等喜庆日或农闲时,在草坪、空地
元代河西(西夏)僧人。又作杨辇真加、怜真加、怜真加瓦。元世祖至元十三年(1276),得江南。十四年,命其与亢吉祥并为江南释教总摄(又作江淮释教总摄),免除其所摄僧人租赋,并禁扰寺宇。二十一年(1284
见“奥失部”(2252页)。
吐蕃社会中奴隶阶级的等级之一。统称“庸部”。这类奴隶专为非奴隶阶级的属民服务。包括“更”(奴隶)、“扬更”(奴下奴)及“宁更”(奴下奴之奴)。这类奴隶在吐蕃奴隶社会中占有很大比例。
见“高昌”(1907页)。
书名。壮族风俗志书。1篇。北宋吴处厚(字伯固,福建邵武人)撰。作者在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任大理寺丞时,曾到广南西路宾州(今广西宾阳一带)审理讼案,见到当地居民“相呼不以行第,唯以各人所生
西藏东南部察隅地区僜人神判方法之一。于村外一洁净处立三石灶,上置一口大铜锅,盛满清水。由男童将水烧沸后,巫师把一端粘有蜂腊的木棍伸入水中搅动,若蜂腊融化,判定原告有理,被告无理,反之判被告理直、原告理
1632—1701清朝将领。汉军镶黄旗人。初由笔帖式授吏部主事,迁员外郎。康熙十三年(1674),以吴三桂叛,受命随刑部尚书莫洛经略陕西,授关南道。二十一年(1682),补广西苍梧盐法道。二十三年,迁
唐代设置于西域地区的羁縻机构。高宗龙朔元年(661),以俱蜜褚瑟城(约位于今乌兹别克斯坦杜尚别东北)置。以其王为都督,职位世袭。隶安西部护府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