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业户
清代台湾高山族一些村社特设管理社租之人。高山族村社社租即“番大租”原由通事(多汉人充任)管收,往往饱入私囊。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一些高山族村社为防止此流弊,由族人推举专人负责村社公地招佃和向佃户(汉人)征收大租。所收社租除用以缴纳“正供”及留一部分作社公务开支外,其余给社众为口粮。本人可从所收社租中支领一定数量的“辛劳谷”作报酬。若有侵吞社租,依社约可予斥革。
清代台湾高山族一些村社特设管理社租之人。高山族村社社租即“番大租”原由通事(多汉人充任)管收,往往饱入私囊。乾隆二十二年(1757)后,一些高山族村社为防止此流弊,由族人推举专人负责村社公地招佃和向佃户(汉人)征收大租。所收社租除用以缴纳“正供”及留一部分作社公务开支外,其余给社众为口粮。本人可从所收社租中支领一定数量的“辛劳谷”作报酬。若有侵吞社租,依社约可予斥革。
见“建平蛮”(1542页)。
契丹语,指无蚊蚋、水草丰美的地方。亦有以此作为专名,如辽太宗耶律德光所置“国阿辇斡鲁朵”(永兴宫),下属四“瓦里”(一级组织名),其中之一则称“抹”(见《辽史》卷31)。金代初年,因袭契丹诸抹而置群牧
书名。元翰林国史院撰修。卷数及起讫月日不详。元太祖、太宗、定宗、宪宗四朝初无实录。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十二月,翰林承旨撒里蛮奏请命翰林国史院纂修,从之。成宗大德七年(1303)十月修成,连同太
即“粟末靺鞨”(2189页)。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五年(1407)正月所设哈兰城卫,正统后设之考郎卫,均改作海兰卫或海兰城卫。
见“摆手祭典”(2354页)。
帝王仪仗之一。通常为12对,于帝王出行时,分左右列于仪仗队中,引导前行。清朝为笼络蒙藏高僧,如达赖、班禅、呼图克图等,迎送之时,例由雍和宫喇嘛备办绣龙黄盖、黄轿及黄龙坐褥供其乘坐,并用提炉为仪仗,作先
见“绕家”(1784页)。
见“石抹咸得不”(456页)。
壮族长篇英雄史诗。流传于广西桂中、桂南、桂西等地,尤以红水河流域为最盛。原为“方块壮字”手抄本,有数千行之多,不分章节,七言腰脚韵体。整理翻译为汉文后分为《吞珠》、《斗奸》、《当王》、《压日》、《赶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