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约青海十二事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清加强统治青海蒙古之条款。雍正二年(1724),青海蒙古和硕特部罗卜藏丹津之乱平定后,抚远大将军年羹尧奏准施行。主要内容有6方面:一、不准青海蒙古人自称盟长,并扰累番众。二、不准和硕特部兼并喀尔喀、辉特等部。三、贸易互市定地限时。四、蒙古王公接捧谕旨,须行跪接礼。五、不准掠夺他人分地,不准劫夺过往商贾。六、不准娶继母及强娶兄弟之妇;察罕诺们汗庙内,不许妄自议事。与※《青海善后事宜十三条》同被作为治理青海事务重要依据。
壮族古代葬俗。流行于广西。在“桂林甄皮岩”、“柳江大龙潭”、“横县西津”、“邕宁长塘”、“扶绥敢造”等新石器时代遗址中皆有发现。尸骨呈蹲坐姿势,头稍前倾,腰略弯曲,两手垂直或交叉置于胸前,下肢屈至胸前
明初瓦剌贵族首领。一说为古儿烈兀惕人,或谓辉特部人。15世纪初,与马哈木、太平共理政事,分领瓦剌诸部。永乐七年(1409),被明廷封为金紫光禄大夫、安乐王。自是,贡使不绝。屡协同马哈木与东蒙古本雅失里
古县名。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分夜郎辖地中南部置。治所在今贵州赫章。秦亡,夜郎复据其地。西汉复置县,治所在今贵州水城、威宁一带。向为夜郎民所居之地。其地今有苗、彝、回等民族居住。
西夏官署名。是七等司品以外的机构,同次等司。有学正主其事,设博士。
蒙古语音译,又作“忽里台”、“忽邻勒塔”、“忽鲁勒台”、“忽邻勒台”等。《元朝秘史》释为“聚会”。原为氏族部落内部的族众会议。随着阶级分化,那颜贵族阶级的形成,逐渐演变成氏族部落首领、显贵上层参加的议
①六至八世纪东突厥汗国境内氏族名、部落名。又称九姓乌古斯或人姓乌古斯。鄂尔浑突厥文碑如《暾欲谷碑》、《阙特勤碑》、《毗加可汗碑》以及《磨延啜碑》等均提及此部。时役属听命于突厥可汗,常为之战。或认为乌古
?—1122辽末后族显臣。又名得里底。字乣邻。契丹族。为使相萧撒钵子。是天祚帝元妃萧贵哥之兄。道宗朝入仕,大康年间,补祗候郎君,继迁兴圣宫副使,兼同知中丞司事。大安年间,历宁远军节度使、长宁宫使。寿昌
?—1647清朝将领。蒙古族。科尔沁部人。博尔济吉特氏。图美子。土谢图汗※奥巴从弟。天聪七年(1633),向后金朝贡。崇德元年(1636),封札萨克镇国公,世袭罔替。二年,随承政尼堪由朝鲜进征瓦尔喀,
即“麻耳亦囊”(2099页)。
见“仡伶”(571页)。